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指出:“以家庭经营为基础,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”是党在农村最基本的制度。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,它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,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,符合我国农村客观实际,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,作为一项经营制度应长期坚持下去。但是,目前在农村这种经营制度在某些环节、某些方面还没有完全巩固下来,重“分”轻“统”的现象普遍存在。结果是分的越彻底,统的功能越薄弱,造成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严重参差不齐的状况。就农村的实际看,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应强化的工作,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。
一是要有名。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,“统”的一层主要是在村一级实现的。村是经济单位,但现在看有的没有经济名称,基本是村委会和党支部行使经济职能。就佳木斯地区看,1982年承包后不少地方在村一级成立过“经济联合社会”、“工农商公司”,后来由于重视不够又撤掉了。现在,有必要恢复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。村级合作经济组织,应当是由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扶持的,农民自愿联合的生产经营组织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村,主要是村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城市近郊和资源开发比较好的地方,可以单独搞一套人马,专管经济。暂时达不到的,可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兼职。不管采取什么形式,村一级合作经济组织是应当有的。
二是要有实。当前,相当一部分地方村集体经济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。虽然近几年村有帐面资产总量还是增长的,但也主要增长在非生产性建设上,从承包中提取的公积金大部分被非生产性开支吃掉了。佳木斯市抽样调查的30个乡镇的379个村,大致可分为四类:第一类是有固定的实体收入来源,经济力量比较强的村,占25%左右。第二类主要靠土地提留,量入而出,年吃年用的村,占48%左右。第三类是管理差,支大于收,寅吃卯粮,年复一年借债维持的村占22%左右。第四类是长期贫困,提留也不收了,干部也不开资了,集体经济名存实亡的村,占5%左右。第三四类村共占27%,在那些村,集体基本失去了统的功能,对分户的生产起不到支持和服务作用。即使在第二类村中,集体虽然对分户经营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,但村干部想办很多的社会化服务和公益事业也苦于无资金而办不成。因此,为增强集体“统”的功能,必须加强村集体经济的实力。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,据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集中起来看有三条:第一,向开发利用资源要积累。积极稳妥地兴办企业仍然是我们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。如开发利用土地资源,集体经营一些土地;开发利用水草资源,集体兴办渔场、牧场;开发利用山地资源,集体造经济林、用材林。第二,向经济服务实体要积累。如兴办村集体农机服务队,兴办产销服务实体等。第三,向加强管理要积累。现在,应当特别注重做好常规的集财工作。要在收好提留的同时,加强农村“四清”工作,即清查少数干部贪占、挪用和挥霍浪费款;清查少数乡村干部仗势承包、不合理占地;清理农村集体的高利贷款;清收实权单位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在村屯里的借款,包括清理回收承包时集体财产变价款。在集财的基础上理财,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工程,管理搞好了,靠积累小钱也有可能把集体经济搞“殷实”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还必须在保证村集体经济休养生息、税费优惠和投入倾斜三个方面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支持的政策。
三是要有事。就是要明确集体在发挥统的功能上,究竟要做哪些事情。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看,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统的功能,对土地、设施、资源以及公益事业等进行管理。很多地方在实行承包以后,这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,认为“分田到了户,不再用干部”。实际上,这些事情不建立明确的制度去管起来,势必影响农村的经济秩序,特别是在科学种田、兴修水利、积肥造肥等关系长远生产的大事,都要有一套村规民约,做到有章可循,增强集体的统领权威。另一方面,要强化集中统一的服务。要逐步建立健全科技、农机、物资供应、畜牧养殖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组织,把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环节集中起来,统一进行,从而使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一个基本的生产单元。